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几种常见方式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运用合法有效手段,对贷款出现逾期或成为不良后进行盘活、化解,直至其转为正常、关注类贷款以及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时各项经营管理行为的总称。

一、以物抵债——抵债资产

1、不得抵债的具体情况:

  • 拟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费已经接近、等于和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 伪劣、变质、残损、易燃、易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 资产已经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 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 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土地使用权。

  • 已确定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 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2、以物抵债的具体方式:协议抵债、诉讼仲裁。

协议抵债:原则上应在选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价格。评估时,应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诉讼仲裁: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索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银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按有关法律规定连续拍卖流标后,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确定抵债金额。

注意事项:

  • 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 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定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给予处置,除股权外其他的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两年,动产应在一年内处置。

  • 抵债资产处置应以拍卖为主,优先选取淘宝网资产处置频道拍卖,亦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以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但在处置过程中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 处置抵债资产前,原则上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但拍卖保留价格的确定,必须结合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以及利用淘宝网资产处置频道询价进行分析对比后,考虑当地市场状况及快速变现等因素,最终合理确定拍卖和转让的保留价格。

二、债权转让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为了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利益,依据债权委员会决议或政府干预行为等原因,或采取公开竞争性转让交易等方式,将银行不良资产对应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以收回现金为对价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适用于《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定义的范围,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通过提早处置,提升了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注意:个人贷款严禁批量转让

三、网络资产处置

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等。将互联网与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相结合,利用“互联网+”模式,为错配的不良资产在互联网上进行重新配置。

特征:减少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各类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传统模式线下交流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可处置范围:

  •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 抵债资产;

  • 其他不良资产。

不得处置范围:

  •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 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四、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对于进入不良的个人贷款,我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做出调整,包括对借款人的变更和对担保方式的调整等。

适用于债务人短期内经营出现困难但仍具备一定还款能力、且仍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企业仍有成长性,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对偿还期限、担保方式、借款主体等要素的调整,分为增量重组一般重组。重组后授信敞口大于原授信敞口余额的为增量重组,其他情况为一般重组。债务重组应当检查借款主体、担保方式、抵(质)押品等变动情况。对增量重组,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预期回收金额高,减少损失。

降低处置成本,避免诉讼和其他机会成本。

客户关系维护较好。

注意事项

1、在不良资产处置清收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难题——失联导致案件在审前、判决后、执行阶段反复公告,极大延误处置时间。

对策: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完善送达程序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建议银行在格式文本内添加送达条款约定送达地址,或补充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通过与法院、法官沟通,推动送达确认条款的适用。

2、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致使资产处置推进困难。

对策:可聘用知名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目的通过知名律师加大与法院的沟通力度,推动案件进展,防止银行享有的抵押物被认定为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