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来聊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上次我们解读的是“受托支付”,这一次,我们聊一聊另外一项核心原则,即“实贷实付”要求。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核心是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段、分额度发放贷款。
实贷实付虽然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提出的新概念,但在此之前,银行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以及项目融资等业务一直实行实贷实付。
实贷实付的规定,倾注了监管者的良苦用心:通过加强贷款支付进度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环节存在的一些漏洞,增加借款人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防范贷款挪用的风险。
从监管落地情况看,实贷实付的监管规定对银行机构以及借款客户的影响,则存在较大差异,各方对此感受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总体上看,大型商业银行对此反应较为平静,但对于众多中小银行来说,“实贷实付”会给对公存款业务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尤其是一些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其影响更甚。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实贷实付”有助于约束其信贷冲动。实践中,对于银团贷款等信贷业务,落实实贷实付、分步提款的要求,客户接受度相对更高。还有一些对财务成本更为敏感的借款客户,也会倾向于采取在授信额度内,分步提款,实贷实付。但是,对于一些流动性吃紧、融资需求较大的借款企业,若严格执行实贷实付要求,其信贷融资需求的满足必将受到抑制。此类企业主要分布于建筑类、房地产等行业,以及前几年火热的地方城投公司。
本文首先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介绍实贷实付的基本含义,制度价值以及实贷实付与“实贷实存”的关系,然后分析银行在“实贷实付”原则下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存在的难点及问题,并结合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对银行落实好“实贷实付”监管要求提出几点建议。
本文纲要
一、什么是实贷实付?
(一)实贷实付的界定
(二)实贷实付与“实贷实存”
二、关于实贷实付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一)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
(二)实贷实付与协议承诺
(三)实贷实付与贷放分控
(四)实贷实付与贷后管理
三、银行执行实贷实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一)实贷实付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二)执行实贷实付的困难和问题
四、银行如何有效落实实贷实付要求?
(一)修炼内功,加强内控,提升银行信贷风险全流程管理
(二)深入产业链,依托金融科技,大力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
一、什么是实贷实付?
(一)实贷实付的界定
“实贷实付”是贯穿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要求。
那什么是“实贷实付”呢?
一般来说,所谓“实贷实付”, 是指贷款银行按照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 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支付过程。通俗一点来说,实贷实付是银行的贷款资金不再是在贷款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全额发放给借款人,而是在借款人有实际用款需求时才根据其需求逐笔发放。换言之,银行按照借款人(贷款项目)项目建设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进行放款。
例如,银行贷审会给借款人批了2000万元的贷款额度用于货物采购,但是借款人并不是马上就要采购2000万元的货物,可能是陆续分批采购,那么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采购进度陆续放款,同时对外受托支付。这样的话,如果企业当前没有对外支付的需求,那么银行即使给企业授信2000万元,银行的贷款也不会增加2000万元。当然,银行业不会相应增加派生存款,更不会增加利息收入。
从上述定义看,实贷实付包括四层含义:
要求银行发放的的金额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相匹配,防范“超额放贷(授信)”行为
要求银行严格审核贷款资金的用途,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
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并强化贷款管理,从流程上防止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
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借款人真实性承诺协议化,如果借款人违反承诺,则构成欺诈,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贷实付与“实贷实存”
与“实贷实付”原则对应的是“实贷实存”。
“实贷实付”之所以成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原则和重大变革, 与我国银行业此前一直忽视贷款使用支付管理, 纵容“实贷实存”、“派生存款”的实际问题密不可分的。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之前,“实贷实存”是很多银行在贷款发放中普遍采取的做法。
实贷实存,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获得贷款银行批准后,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指令, 把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在本银行的账户上并形成借款人的存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只要资金使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银行不进行干预和管理。
我们仍以前述2000万贷款为例。在实贷实存模式下,银行贷审会给借款人批了2000万元的贷款,随即把这2000万转入借款人开在本行的指定账户。于是,借款人账户相应增加2000万元的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即可。
传统上,贷款银行都认为“早投放、早受益”,而不管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或项目进度如何。所以,银行一般乐意在每年年初大量投放信贷,因为可以早点收利息。
另外,银行在月末、季末、年末,还会通过存单质押办理低风险贷款,突击放款,以冲某个时点的贷款规模和存款规模业绩。这些贷款和存款规模在实贷实付原则下,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这些贷款的发放并无借款人相应的项目进度或实际资金需求相匹配,于是也就无法派生出相应的存款来。
作为贷款支付管理的重要监管手段,实贷实付被认为是监管部门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开出的一剂良方。通过实贷实付,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银行超量放贷、企业超额借贷的冲动, 确保信贷资金有效进入实体经济,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另外,贷款支付管理是信贷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一环。以贷款支付管理环节为支点,落地实施实贷实付管理要求,彻底扭转传统粗放的贷款支付模式,有利于推进银行信贷业务全流程精细化管理, 培育全新的信贷文化,提升银行信贷管理水平。
从传统的“实贷实存”模式向“实贷实付”转变, 虽是一字之差, 却折射出国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创新、支付模式的变革和信贷文化的成熟。这一转变,是长期性的,制度性的, 绝非权宜之计。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但监管部门对“实贷实付”等核心要求的监管丝毫没有松懈。据笔者初步统计,2022年以来,无论是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商业银行,均有因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信贷资金支付要求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
例如,2022年3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城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被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121.53元,其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发放未执行实贷实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分行金融市场部部门的负责人因对该分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未执行实贷实付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被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2022年7月22日,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某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因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等十七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监管罚款785万元,该分行的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警告或警告并处5-15万元不等罚款等处罚。
2022年5月12日,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某政策性银行崇左分行因未落实“实贷实付”,贷款资金滞留账户,被广西银保监局罚款5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二、关于实贷实付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覆盖了国内银行的主要信贷业务, 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等,其内容贯穿了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贷放分控、实贷实付、贷后管理和罚则约束等七大方面,其中“实贷实付”被认为是最核心的监管要求。
(一)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又称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对应,是指贷款银行为了降低贷款被挪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或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贷款发放流程。受托支付作为贷款实贷实付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所确立的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
从受托支付与实贷实付两者关系看,实贷实付管理要求是实施受托支付的制度前提,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而强化受托支付则是落实实贷实付要求的重要保障。通过受托支付,银行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相一致,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不同角度提出监管要求,确保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相互映衬,相得益彰,为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等风险,共同筑起扎实的制度藩篱。
1.严格支付审核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 银行在贷款支付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银行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如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用途和用款进度等要求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由银行根据需要确定。
2.加强支付账户监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 来实现对贷款资金的实时监控, 严格落实贷款实贷实付要求, 强化贷款用途和贷款流向管理。
例如,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贷款合同可通过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来增强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资金的控制,并通过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来防范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降低违约事件项下的贷款损失。
又如,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银行要建立贷款实贷实付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的后评级机制。银行通过对借款人资金支付、贷款回收等实现合同约定内容的监管,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3.明确止付情形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均要求贷款协议明确约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时, 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贷款, 银行若发现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又如,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如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出现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形的,银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实贷实付与协议承诺
原则上,贷款活动应当以贷款合同作为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此不应施加过多的限制与干预。因此,实贷实付的要求在形式上更多应体现在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中,会同受托支付的管理要求,以保障其落地实施。
具体而言,“实贷实付”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确定且合法的贷款用途, 约定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进度安排、贷款支付方式、借款人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承诺是厘清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权利义务边界,用来定分止争的重要依据, 也是督促贷款人配合实施“实贷实付”的法律保证。
在协议管理方面, 贷款银行应积极完善贷款协议文本, 将贷款支付、协议承诺、诚信审贷、风险预警指标、交叉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纳入贷款协议条款。同时, 应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特点, 量身定做差异化的财务控制条款, 做到内部贷款管理与外部协议管理相协调。
在放贷进度方面, 贷款银行需改变传统的信贷经营模式, 在贷款协议安排下,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制订信贷发放与回收计划。这也意味着,贯彻“实贷实付”监管要求,银行信贷人员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项目合规性、技术和财务可行性、环评标准、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和项目管理等有较深入的了解。
尤其是对项目融资贷款, 应符合项目融资风险特性及风险防控要求。协议签订后, 要加强对资金发放、使用以及项目进展等情况的跟踪监测, 确保贷款发放和使用符合协议约定的项目进度及资金用途, 同时酌情及时变更或补充协议内容, 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另外,银行还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当出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或未遵守承诺事项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例如,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等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三)实贷实付与贷放分控
“贷放分控”是指商业银行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 分别管理控制, 从而改变过去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不分的错误做法。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 商业银行要设立独立放款操作部门或岗位, 落实贷款前提条件, 并负责贷款发放审核。放款操作部门应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和中台授信审批部门, 这是确保“实贷实付”落到实处的机制保障。
与此同时,贷款银行还要实现授信业务专业化管理,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制衡、职责明晰、精简高效的独立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健全信贷管理机制, 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具体要求与银行信贷管理体系进行对接与整合, 包括观念整合、组织架构整合、制度整合、IT整合等。
另外,贷款银行还应将“实贷实付”理念融合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真正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避免信贷审查审批管理和贷款使用管理的彼此脱节,积极构建和培育前、中、后台风险偏好基本一致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文化。
(四)实贷实付与贷后管理
贷款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包括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如果借款人出现违规虚构基础交易合同、编造受托支付交易对手、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等违反合同约定情形,导致银行实贷实付管理要求落空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例如,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一是贷款银行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二是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实贷实付的监管要求,除了用于资金监控、降低资金挪用风险之外,还可以根据贷款资金投入或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评估贷款资金投入后产生的现金流收入情况,增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预测评估的准确性,从而有助于贷款银行及时采取应对补救措施。
例如,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银行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当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银行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银行执行实贷实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一)实贷实付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1.对贷款银行的影响
“实贷实付”的监管要求对贷款银行来说可谓喜忧参半。不同类型的银行对此的感受也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总体来说,实贷实付对贷款银行的影响,既有利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1)有利方面
一是加强贷款的精细化管理。通过“实贷实付”,以及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环节等方式,贷款银行可以强化对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环节的管理,减少贷款被挪用现象的发生。由贷款银行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代替借款人将信贷资金划转至其交易对手账户, 此举可有效监督和规范企业的信贷资金用途, 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二是优化银行信贷客户结构。实贷实付意味着借款人要“量用为借”。对贷款银行来说,这有助于银行节约信贷资源,调整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将调配更多信贷资源流向中小企业,纠正一些银行热衷于“垒大户”、将信贷资源过度集中于特定行业及大客户等备受诟病的问题。
(2)不利影响
一是会减少贷款银行的派生存款。“实贷实付”降低了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传统的存款扩张路径是依靠贷款派生存款,但“实贷实付”的要求将使这一模式不再适用。这将影响贷款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资产规模扩张速度。
二是会增加贷款银行的操作成本。为落实实贷实付,贷款银行必须对其业务流程和岗位设置进行较大调整, 同时贷款支付手续也将会变得更加繁琐。另外,由于借款人项目进度及用款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必然要求贷款银行提供随时跟进的金融服务, 这也将加大贷款银行的工作量。
2.对借款企业的影响
一是可节约借款人财务成本。“实贷实付”的实施,减少了企业平均贷款余额,降低了企业利息支出,从而节约财务成本。因为相对以往“实贷实存”的贷款模式,“实贷实付”模式只是要求借款人有实际用款需求时,才根据其需求逐笔发放贷款,而贷款利息又是从贷款发放时计算。因此,借款人利息支出会减少,从而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二是可降低企业资金使用风险。“实贷实付”的实施,客现上要求企业制定比较明晰的资金需求计划,督促企业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更合理地使用资金,大大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风险。
一是借款企业的自主支配权受到限制。执行“实贷实付”后,由于信贷资金支付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银行的实时监督,企业的经营者很可能会感到,银行管控的细致入微,使其失去了大部分资金支配权。
二是贷款资金使用的便利性受到影响。由于“实贷实付”使得银行贷款环节有所增加,企业尤其是资金需求较急迫的借款企业,获取银行贷款资金的快捷性可能受到影响。以房地产企业为例, 房地产公司往往在各项审批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时就已经产生了资金需求,但是,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等要求又意味着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不能随时使用该笔贷款, 须经借款人申请和银行审核通过才能使用, 借款人融资便利性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执行实贷实付的困难和问题
在“实贷实付”原则的执行过程中, 贷款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
1.交易单据真实性难以把握
贷款银行需要对借款人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如采购合同)、入库单等材料进行审核,但是,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银行有时难以辨别,从而影响到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的判断。
2.交易背景真实性难以判断
借款人在与其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的交易中,尽管形式上,借款人可以提供证明贷款资金需求、项目进度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但银行据此判断该类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仍存在较大难度。
实践中,部分贷款企业为满足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的形式条件,与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相互串通,编造虚假交易合同、提供虚假资金需求证明文件,信贷资金经过多次倒转、腾挪再回到贷款企业手中,贷款资金的最终流向较难掌控。
3.借新还旧等业务场景实施实贷实付存在障碍
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到期时很多是通过借款来归还银行贷款的, 等银行贷出来时再归还借款, 因此其资金用途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这实际上就如同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贷款的用途监控问题。
例如,针对贷款置换、无还本续贷及借新还旧贷款的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问题,市场一直比较关注。截至2022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已超过23万亿元。实践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大部分是归还存量流贷,流贷期限大部分不超过1年,所以每年到期需要重新借款。但是,对于贷款用途用于置换旧贷款,监管还存在一定的质疑(具体参见文章《贷款置换合规么》)。对于此类贷款,如一味要求执行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则可能导致众多小微企业需要过桥资金来延续贷款,这反而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4.实贷实付要求与集团客户资金池模式存在冲突
为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在贷款发放后往往将信贷资金转入资金平台或“资金池”,进行统筹安排和集中调度。但是资金池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贷款资金容易混淆或被挪用,与实贷实付的要求有所背离。
例如,某些大型企业和集团客户贷款资金总量大,他们对在银行的贷款资金会集中控制和调度。银行对贷款发放支付的审核工作一般仅能覆盖贷款资金的第一级支付 ( 即从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划转至借款人集团资金专户) 进行审核,而其实际的资金使用往往是第二级或第三级支付(即由集团资金专户划转至集团其他成员账户)。但是,对集团资金专户后续复杂的资金走向的监控,贷款银行监控手段仍显薄弱,难以达到实贷实付的监管要求。
5.贷款资金跨境支付难以履行实贷实付
近年来,银行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境外收购等项目时,基于管理要求及境外法律规定,通常要求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境外主体(如借款人境外控股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等), 很难执行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要求。实践中,通过境外“壳公司”套取贷款资金, 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进行境内外套利交易的案例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贷款资金面临较大的挪用风险,银行对此的管控难度显著加大。
四、银行如何有效落实实贷实付要求?
实贷实付以及配套的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这些都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提出的外在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已有十余年。这十余年的实践表明,实贷实付与受托支付要求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武器和良好实践,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为此,2023年1月初银保监会公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统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仍保留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关于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的基本原则,仅是对受托支付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作了部分调整(参见《受托支付新规》)。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无论是实贷实付,还是受托支付,都是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其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资金挪用等问题。
实际上,监控贷款资金用途,有效避免资金挪用,是贷款银行的应有责任。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即使采取自主支付,银行也不能放任企业资金挪用;就算采用了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银行依然无法避免借款企业挪用资金。所以说,如果银行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符合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等监管规定,就信贷资金用途监控而言,事实上意义不大,只会增加借款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交易成本。
举个简单例子,比方说借款人是汽车4S店,提供了采购车辆合同,银行依据实贷实付以及受托支付将款划给汽车厂商,厂商转手将款退回给4S店,而4S店挪用资金。在此过程中,无论是监控能力,还是监控成本,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都显得力不从心。
那么,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呢?
要真正落实实贷实付监管要求,有效控制信贷资金挪用风险,还需从多方面入手,多措并举,内外合力,标本兼治,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一)修炼内功,加强内控,提升银行信贷风险全流程管理
1.扎实做好贷款用途真实性的调查
银行需要调查购销合同所购货物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查验增值税发票上所购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与购销合同是否相匹配,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日期是否晚于购销合同签订日期,认真核查交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贷款用途真实、有效,使贷款真正用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防范用虚假贷款用途套取银行贷款的风险。
2.严格贷款受托支付管理
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受托支付协议,约定贷款用途、受托支付起付金额、支付对象名称、开户行和账户,按受托支付协议及购销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交易对手账户。禁止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者账户,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合规运行。
同时,银行还要加强客户营销,促成借款人交易对手将其收款账户开在贷款银行,便于贷款银行对信贷资金后续流向的有效监控。
3.完善贷款资金提款审核机制
当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书、委托支付协议、用款证明等材料;对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借款人应提供资本金实际到位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等;用于日常经营周转的,借款人应提供相关商品交易、劳务合同、货物单据、发票凭证等材料。
完善提款审核机制,银行工作人员应逐笔收集、审核借款人付款依据,出具提款审查意见,并依据内部授权审批路径,经有权人复核后,报有权人(如贷款发放行二级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等)审定、审批。
4.加强实贷实付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贷款银行的信贷、内控或稽核等主管部门要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实贷实付、受托支付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严格按规定该受托未受托、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交易对手之外第三者的账户、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到借款人或其家人账户及自主支付不符合条件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分支机构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5.加大考核和违规查处力度
贷款银行还应将执行实贷实付等监管规定的情况列入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定期通报。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执行实贷实付等规定存在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认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对违反实贷实付要求且未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控制或限缩所在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二)深入产业链,依托金融科技,大力开发供应链金融产品
1.供应链金融产品可实现对贷款资金流向的控制
供应链金融是依托产业链供应链运营开展金融业务,有助于优化产业资金流,缩短现金流周期,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银行如果能够深度介入产业链供应链,那么,不仅客户(核心企业)本身,还要客户的上下游,都可以成为银行的客户。这样,先有真实的物流、信息流,后有资金流介入,就可以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银行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识别能力及贷款资金流向的把控能力就能得到大大提升。
供应链金融一般具有资金链条相对封闭等特点,也就是说,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下,银行可以依托核心企业,通过设置封闭性贷款操作流程来保证专款专用,对资金流和物流进行全流程控制,因此,通常情况下银行难以监控的资金流向和资金用途问题,在供应链金融背景下,就可以迎刃而解,贷款安全就可以得到较好保障。最近几年,供应链金融已成为银行机构大力发展的信贷业务品种之一。
供应链融资案例:
C公司是一家电信设备龙头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南方某省。C公司拥有150多户下游经销商,遍布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某省内经销商120户。各地经销商是C公司产品销售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这些供应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抵押担保,而C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又无法为供应商提供担保,因此,供应商的融资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C公司及其下游供应商,也严重阻碍了经销商的经营规模。
B银行经调查,多数经销商已与C公司合作多年,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且愿意与银行合作,扩大经营规模。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C公司希望借助银行为经销商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进而扩展该公司产品销量。基于这种现状,B银行采用国内供应链融资方式,为C公司下游经销商办理融资业务,打通其下游经销商的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融资成本,提高C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在此供应链融资中,贷款银行根据实贷实付要求,将融资额度核准及具体增信措施与供应商与C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等基础交易相挂钩,落实了按需放款等贷款资金时序控制要求,并通过核心企业C公司,将资金流与供应链的物流、信息流相匹配,避免了资金挪用等信贷风险。具体体现在:
一是控制供应商的融资额度。单户融资额度按照融资收入比30%以内掌握,且不得超过购销合同金额的70%,且单户单笔融资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超过经销商与C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期限。
二是采取经销商的增信措施。对下游经销商进行融资时,要求核心企业向B银行提供经审核的供应链客户名单,核心企业C公司需与B银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B银行根据协议约定,控制供应商在供应链融资项下货物的提货权,要求核心企业C公司承诺:仅凭B银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为经销商办理融资项下的商品提货手续;当B银行判断经销商的融资可能出现风险时,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向C公司出具书面通知;C公司接到B银行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将经销商的预付款余额(包括融资部分和借款人自付部分)退至B银行指定账户,用于归还供应链项下的融资。
从本质上讲,供应链金融是对传统客户授信模式和贷款资金发放方式的重塑和再造。传统的银行授信更看重的是交易主体自身实力,包括融资主体的综合财务状况和抵押担保措施,而供应链金融注重的是借款人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的价值,比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资产。
传统的贷款资金发放,资金流向与物流、信息流不匹配,即使在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要求下,仍难控制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但是,在供应链融资结构下,银行的贷款资金与供应链上相关交易主体的物流等信息相匹配,突出资金的封闭性和特定性,能够确保每次融资都有对应明确的贸易背景,做到金额、时间、交易对手等信息的匹配。
2.科技赋能,解决供应链金融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
近年来,银行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也面临诸多困难,供应链金融发展还存在诸多瓶颈,主要体现在:一是银行对行业和产业的理解不够,受限于人员、能力和经验,往往难以深入了解产业供应链,因此也难以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并实施有效管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二是存在“数据鸿沟”“信息孤岛”等现象,供应链核心企业的数据单边化、私有化、分散化、封闭化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不利于银行全部了解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风险暴露情况。
总体来说,供应链融资业务难点主要集中在银行怎样识别交易双方贸易背景的真伪,以及如何实现对供应链上多级供货商贸易信息数据挖掘和掌控等问题上。
突破供应链金融发展瓶颈,解决供应链融资业务难题,需要拓宽思路,需要政府、企业和银行多方协力推进解决。其中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问题,尤其需要引起各方的重视。
我们也注意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提到贷款资金支付监管时,均特别要求贷款银行要“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因此,在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落实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等监管要求进程中,贷款银行可以通过科技应用手段,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实现“一站式”金融服务,增强对借款企业以及交易对手、关联企业资金往来信息的监控能力。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授信体系,提升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并通过与央行征信系统、工商税务社保等政务系统的对接,增强对贷款银行本行体系之外资金流向的监控能力,对借款人弄虚作假或违反实贷实付及受托支付要求的资金流转等行为,及时采取预警措施,有效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等风险。
案例:利用金融信息大数据拓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新模式
A银行借助某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下称“信息平台”)的信息资源整合能力,与供应链核心企业D公司以及信息平台开展三方业务合作。A银行与信息平台对接后,由信息平台负责推送D公司供货商(融资申请人)的融资申请等信贷业务资料,信息平台对融资申请对应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责任;D公司在信息平台线上进行融资申请资料的确认,并通过信息平台向A银行出具最终付款承诺函,承诺对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承担最终付款责任。在此前提下,A银行为D公司供货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A银行在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时,通过与信息平台合作,利用第三方金融信息平台数据,对产业链贸易信息流、资金流进行充分掌控,用金融科技手段建立获客通道、进行反假防欺诈风险识别,并利用核心企业D公司的付款承诺函作为增信手段。这种供应链业务新模式的建立,更进一步融洽与紧密了A银行与核心企业D公司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也打开一条集群化拓展小微企业客户的获客通道。
上述案例也表明,银行通过大数据分析,利用金融科技手段,与第三方信息平台开展业务合作,建立“标准化、自动化”的业务发展模式,既能更好地解决“交易背景真实性识别难、贷款资金流向监控难、还款来源保障难”等实贷实付要求下的几个老大难问题,又能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批量实现小微客户的拓展。这种模式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