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处罚视角详解金管局3号令20个合规风险及防控要点

近期,国金总局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深远影响,对各类贷款合规性要求有大幅变化。

对此,笔者对新规发布后银行贷款合规操作要点进行梳理,此篇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对个人贷款合规要点进行全面梳理,并针对每个合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新规主要变化

(一)明确贷款期限

消费贷与经营贷原则上均不得超过5年。本次修订明确个人消费贷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二)修改受托支付标准

规定除以下情形可以自主支付外,其他贷款需要通过受托支付支付: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与原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明确可以自主支付的贷款金额为提款金额,而非合同金额,事实上放松了受托支付条件,增加了可自主支付的贷款情境。但要求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要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三)增加视频面谈渠道

根据线上贷款、互联网贷款发展需要,明确非个人住房贷款可以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

(四)规定面签“双录”要求和电子签约形式

当面签约的,要求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非个人住房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

(五)明确简化调查的情形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非个人住房贷款,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六)明确禁止委托第三方调查事项

要求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二、新规背景下个人贷款合规风险及防控要点

(一)贷款受理环节合规风控要点(1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用途须明确合法。

二是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2.合规要点提示

(1)合规风险点一:发放无真实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资金用途,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该明确了解并作为合同约定条款的具体贷款资金去向,它反映贷款用于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哪一方面的资金需要,反映贷款同哪些生产要素相结合,反映贷款用在再生产过程哪个环节上。

监管之所以强调贷款需要有明确合法的用途约定,并通过支付管理、贷后资金监控等手段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主要是为了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挪用风险,防止假冒名贷款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保护银行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贷款资金用途管理是监管检查和处罚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关于发放无真实用途个人贷款的处罚案例包括: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处罚决定书对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5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无真实用途的个人贷款。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45号处罚决定书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罚款30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关于无指定用途贷款需要重点关注一个合规风险点:未约定贷款用途且信贷资金流入限控领域。如:

通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罚款8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的规定,且消费贷用于购房,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第三条“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的规定。

3.合规风控建议

银行须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借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的证明借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并约定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合规风控要点(4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个人贷款借款人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三是信用状况良好;四是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合规风险点提示

个人贷款借款人主体资格合规风险点有以下四个:

(1)合规风险点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这是《商业银行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这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大部分为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之所以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为了防止内部人利益输送,违反市场公平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信贷人员,从监管处罚案例来看,这里的信贷人员往往作扩大解释,扩大至与贷款发放、审批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这方面的处罚案例很多,此处仅列举近期发布的几个案例:

金罚决字〔2023〕8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农业银行罚没44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普金罚决字〔2023〕14号处罚决定书对西盟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1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琼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海南五指山长江村镇银行罚款1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玉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云南红塔农村商业银行罚款8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合规风险点二:向银行员工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其借款主体一般为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九条“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严禁员工从事与本行(社)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商业银行员工是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得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主体。这方面的违规处罚案例有: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云南永德农村商业银行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员工家属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

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银行罚款328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台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邮储银行台州市分行罚款1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3)合规风险点三: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均不得在在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中兼职,不得经商办企业等从事营利活动。因此,也不能作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主体。这方面的违规处罚案例包括:

台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绍兴银行台州分行罚款3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对向公务员发放经营性贷款。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24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罚款37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对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东信用社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处罚决定书对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罚款53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2〕16号处罚决定书对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60万元,处罚案由为:1.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2.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4)合规风险点四: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关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原来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更具体,明确借款人要具备“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监管处罚也将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作为违规事实。如:

金金罚决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信贷管理不审慎,向已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发放贷款。

周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7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鄂银监罚决字〔2017〕3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向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

从监管处罚案例来看,监管对“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从不良记录的频次和贷款金额来考量,但并无统一执法量刑标准。因此,此次3号令在对借款人信用状况方面的要求删除了“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表述,放松了对不良信用记录的硬性规定,也是契合当前不良贷款加速暴露背景下,需要通过刺激居民消费改善经济环境的需求。

3.合规风控建议

银行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核应该贯穿于整个贷前调查中,须对照借款人有效证件、职业证明、信用情况、收入来源和偿债能力等进行严格调查审查,通过对借款人的资格、材料真实性、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和信用,以及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信贷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的要点和监管红线了然于胸,不得向关系人受理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银行内部员工或者公职人员发放受理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此外,从风险把控角度看,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还应注意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准入基本条件,是否向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等发放经营性贷款等。

(三)贷款尽职调查合规风控要点(4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1)规定贷款调查的内容。要求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

(2)明确贷款调查的方式。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采取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调查。

(3)规定委托第三方调查相关事项。要求对第三方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不得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事项: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

(4)对借款人面谈制度有新要求。可以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

2.合规风险点提示

贷款调查环节合规风险点主要集中在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穿透性、审慎性,重点是对贷款实际用途的调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合规风险点,一是贷前调查未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资金实际用途与借款人申请用途不一致;二是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存在假冒名贷款、借名贷款的情形;三是将贷款核心风控环节委托第三方完成;四是未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

(1)合规风险点一:贷前调查未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形成风险

贷款资金用途的审核贯穿贷款“三查”全流程,从贷前调查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深入了解客户贷款的动机,了解清楚客户贷款真实意图是否与贷款申请用途一致。

贷款用途调查不尽职,主要表现在:未通过了解客户职业和收入、客户资产状况、工商户经营范围、要求客户提供贷款用途对应的交易背景资料、是否存在历史违约、不良贷款等综合判断客户借款用途,是否会存在将贷款挪作他用、偿还前期贷款等情况,或者因偿债能力调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违约形成风险,这是一个综合推断的过程,对客户了解越全面,推断越准确。

因贷款调查不尽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监管处罚案例很多,如:

金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罚款1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款“三查”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归还按揭贷款。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审查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3〕63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金水东路支行罚款9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前调查不尽职、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

曲银保监罚决字〔2023〕24号处罚决定书对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不尽职,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投资。

莆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罚款9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赣金监罚决字〔2023〕43号处罚决定书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消费贷款贷前调查不到位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对个人贷款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未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明知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依然受理并发放贷款,则不仅是违规行为会被监管处罚,还有可能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

(2021)内0121刑初195号《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一案中,客户经理李某受理一笔经他人介绍大额贷款,知道借款人真实用途为偿还对别人的借款,不仅受理了该笔贷款,还为客户找来受托支付对象、签订虚假的受托支付合同,而且还用其配偶的账户过渡贷款资金,最终贷款资金被用于归还李某他人借款及流向其本人账户,后来因为部分贷款未能归还事发。法院认为,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结合法院结论,李某之所以会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明知刘某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贷款用途不符,而违规发放贷款。

(2)合规风险点二:发放借名贷款或假冒名贷款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要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在银行进行贷款。此类贷款从根源上就具备了贷款用途虚假的基因。个人贷款发放后,贷款资金往往从借款人账户归集划转至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实际用款人账户进行使用。

如曾经信用社与村委会或农村合作社合作,村委会或者农村合作社收集村民或社员身份信息,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到村民和社员账户后,被村委会或合作社归集使用,村民和社员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人使用。

假冒名贷款也类似于借名贷款,贷款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最终资金被挪用,但假冒名贷款与借名贷款相比,可能会有银行内部员工参与该行为,如银行客户经理为了完成任务,虚构借款人信息进行放贷,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涉及犯罪。

出现借名贷款或假冒名贷款,一方面是银行内部员工勾结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是尽职调查过程中,未穿透审核出实际用款人和贷款实际用途,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有:

西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青海天峻农村商业银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员工办理借冒名贷款、借用贷款客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这属于员工故意办理假冒名贷款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同案涉及责任人员处罚,西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农商行办理借冒名贷款的员工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处罚较为严重。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处罚决定书对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庄信用社信贷员杨**违规发放冒名贷款的行为,实施“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的行政处罚。

万州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罚款35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发放冒名贷款。万州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冒名贷款违法挪用客户贷款、违规利用客户银行账户过渡资金负有直接责任的贺**给予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的行政处罚。

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9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并通过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9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昭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对上述“违规发放借冒名贷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4名责任人实施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金金罚决字〔2023〕3号处罚决定书对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到位,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焦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处罚决定书对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应观支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发放借名贷款。

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处罚决定书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发放借名贷款。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乐安农村商业银行罚款4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从上述处罚案例可知,假冒名贷款大部分涉及内部员工勾结违规,涉及案件,因此监管一般实施“双罚”,即处罚机构的同时,对发放假冒名贷款的责任人也实施处罚,且处罚较重,大部分为禁止从业,说明违规行为大概率已经涉及案件。

而借名贷款主要是尽职调查不到位的表现,未能发现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属于一般性的违规行为,主要处罚机构,即便实施“双罚”,对责任人的处罚也相对较轻,主要是“警告”处罚。

(3)合规风险点三:将贷款调查核心风控环节外包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针对互联网贷款的第三方合作关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不得将风险评估授信审批等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这方面违规处罚案例包括: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富民银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核心风控外包。主要就是把贷款调查和风险评价等核心职能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30号处罚决定书对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85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部分核心风控外包合作机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缺乏管控。

柳银监罚决字〔2017〕3号处罚决定书对柳州银行罚款8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违规将贷款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等职能外包。

(4)合规风险点四:未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

所谓面谈面签是指要求借款人携带合法有效证件原件、手章及贷款所需其他资料,到贷款银行现场提交并进行面谈及签字的手续。这是“了解你的客户”必经流程,是有效防范借款人造假、借名贷款等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

先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了个人贷款要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但从实践来看,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这方面的处罚案例较多。如:

资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处罚决定书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罚款35万元,处罚案由为:未落实合同面签制度,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哈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处罚决定书对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人子乡信用社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发放时未严格执行面签,导致贷款资金被他人挪用。

衢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罚款14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未落实合同面签制度。

吉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违规办理个人贷款,未严格落实保证合同面签制度。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处罚决定书对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贷款贷前调查、合同面签、贷后管理不审慎。

3.合规风控建议

(1)贷款调查内容方面,要以贷款资金用途为核心,调查了解客户以下内容:

了解客户职业和收入来源,客户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是判断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和真实的重要依据,如果客户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与申请贷款的用途不符合,有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在初步了解客户资料时,要仔细核实客户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查看客户的资产状况,客户的资产状况也是判断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和真实的重要因素。尤其是个人经营性贷款,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资产支持申请的贷款用途,那么这个贷款用途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在了解客户的资产状况时,要仔细核实客户的资产证明文件,如果客户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那么贷款用途是否与客户的经营范围相符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如果贷款用途与客户的经营范围不相符,那么这个贷款用途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客户进行确认,或者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进一步合适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2)要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有效防范借名贷款和假冒名贷款相关问题,3号令规定银行除个人住房贷款外,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但视频面谈只能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并要求记录并保存影像,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

(3)要注意贷款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委托或者外包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四)风险评价与审批合规风控要点(5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1)规定贷款审查的内容,包括: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2)规定风险评价的内容,包括: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与支出情况、偿债情况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3)规定贷款审查审批组织架构,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4)贷款人通过全线上方式开展的业务,应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核。

(5)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2.合规风险点提示

贷款审查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做的审查,重点审查两个方面:一是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进行风险测评,其核心在于“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放款”。

从监管处罚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五个合规风险点:一是未有效审核贷款资金实际用途;二是对担保和抵押物审核不严格;三是个人贷款未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四是关联方个人贷款发放条件优于一般借款人;五是线上(或互联网)贷款业务审查不符合监管要求。

(1)合规风险点一:未有效审核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贷款资金用途是贯穿贷款“三查”和风险评价全流程的,从贷款审查环节的角度来看,主要违规点是未穿透审核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如: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审查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

皖金罚决字〔2023〕3号处罚决定书对安徽新安银行罚款35万元,处罚案由为:未有效审核贷款真实用途。

川金监罚决字〔2023〕11号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中贷款审查不尽职、贷后管理未及时跟进贷款用途。

莆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罚款9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贷款未尽职审查贷款用途真实性,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2)合规风险点二:担保和抵押物审核评估不审慎

主要表现为未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未严格审核抵押物的性质是否可以抵押、抵质押登记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等瑕疵、抵押物是否足值可变现、抵押率是否达标等。具体处罚案例如:

塔金监罚决字〔2023〕17号处罚决定书对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未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发放个人担保贷款。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罚款9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质押物情况下违规办理质押贷款。

宜金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合同备案情况下放款。

蚌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处罚决定书对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罚款35万元,处罚案由为: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且贷后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吉安农村商业银行罚款35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抵押物调查管理严重不尽职。

保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处罚决定书对云南隆阳农村商业银行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为:抵押贷款未办妥抵押登记即发放贷款。

饶银保监罚决字〔2023〕13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罚款40万元,处罚案由为:抵押物价值调查不到位。

宜金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合同备案情况下放款。

(3)合规风险点三:个人贷款未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3号令关于“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的规定,是在个人贷款领域重申《商业银行法》“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要求。主要针对中小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等因营业网点人手不足、合规意识淡薄等,未实现贷款人员和审批人员前中后台相分离。如:

迪银监罚决字〔2016〕1号处罚决定书对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发放个人贷款未实行审贷分离。

(4)合规风险点四:关联方个人贷款发放条件优于一般借款人

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银行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此次发布的3号令实际是对该条款在个人贷款领域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该合规风险点在前期监管检查和处罚中已经有所体现,如:

庆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为:关联方名单不全面、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处罚决定书对大连银行股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关联方管理不到位,向关系人发放的个人按揭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此外,还需要注意不得向关联方个人发放无担保贷款。如:

牡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处罚决定书对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1388.48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2〕65号处罚决定书对昆明五华长江村镇银行罚款17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5)合规风险点五:线上(或互联网)贷款业务审查不符合监管要求

此次3号令明确,通过全线上方式开展的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贷款相关规定。从监管处罚案例来看,互联网贷款审查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严格审查借款人授信额度、借款人区域情况、贷款资金用途、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等。如:

吉金罚决字〔2023〕17号处罚决定书对吉林亿联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未对借款人进行统一授信。

京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北京中关村银行罚款130万元,处罚案由为: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区域不符合监管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额度及期限不符合监管规定。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处罚决定书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线上贷款管控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

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82号处罚决定书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管控,线上消费类贷款资金流入证券市场。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处罚决定书对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处罚案由为:线上个人贷款业务偿债能力审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德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行罚款80万元,处罚案由为:线上消费贷款管理不合规,支付管理与控制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

3.合规风控建议

在贷款审查审批与风险评价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

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信贷人员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

严格执行审贷分离相关制度,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

注意关联方个人贷款审核要点,确保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线上贷款审核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基本情况、授信额度、贷款自己用途、贷款合作机构等进行严格审查。

(五)协议签订与贷款发放合规风控要点(3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1)规定了可通过电子渠道签订合同的条件: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非个人住房贷款。

(2)对当面签约的贷款,需要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3)贷款合同要约定的相关内容: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

(4)坚持审贷分离,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2.合规风险点提示

个人贷款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环节易出现的违规点包括:一是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未约定明确的贷款资金用途、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采用格式条款的,未充分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二是未对面签的贷款进行录音录像。三是未落实条件即发放贷款。

(1)合规风险点一:合同约定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无论是之前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现在的3号令,均明确要求贷款合同要约定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形,如仅仅约定“资金周转”等比较宽泛的用途。同时未约定支付条件和方式,也是常见的合同瑕疵问题。此外,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未有效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处罚案例包括:

宣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处罚决定书对安徽宣州湖商村镇银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利用格式化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佳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尽职、借款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

辽银监罚决〔2015〕8号处罚决定书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严重违反审慎性经营规则,借款合同没有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8〕27号处罚决定书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签订内容空白的保证合同,未严格执行面签制度。

(2)合规风险点二:未对面签的贷款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当面签约的场景下,3号令较原来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更加严格,要求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3号令下发前,监管规定需要录音录像(双录)的场景主要包括:

1)自有理财产品销售或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代销“双录”。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销售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或者代理代销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过程中,需要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

2)营业网点现金区“双录”。按照《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要求,对营业网点现金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回放应清晰辨别银行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显示业务办理全过程,录音资料应完整、清晰记录业务办理过程中双方的交流过程。

3)信用卡发卡环节“双录”。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核验等关键环节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不可篡改和可回溯,并能够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

4)投诉接待区域、信访借贷场所“双录”。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要求,要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加强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增强运用效果。

3号令发布执行之后,银行“双录”应用场景拓宽至个人贷款合同面签环节。因之前法规未明确要求贷款面签需要“双录”,因此并无贷款“双录”过程直接处罚案例,更多的是面谈面签不合规方面的处罚案例,如: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处罚决定书对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罚款25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贷款贷前调查、合同面签、贷后管理不审慎。

甬银监罚决字〔2018〕3号处罚决定书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罚款40万元,处罚案由为:面签操作不审慎;贷款“三查”不到位。

湘银监罚决字〔2018〕37号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消费抵押贷款未严格执行面签制度。

(3)合规风险点三:未落实条件即发放贷款

主要指贷款审批过程中提出的风险点和注意事项、合同约定放款条件尚未有效落实即发放贷款,主要是未落实抵质押登记、合同备案等。如:

宜金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未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合同备案情况下放款。

宿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罚款70万元,处罚案由为: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限制性领域、放款审核不严格。

3.合规风控建议

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

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对面签环节全程录音录像。

审慎审查借款人相关情况,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

(六)资金支付合规风控要点(2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1)要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2)坚持受托支付原则,明确可以自主支付的情形: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同的是,明确可以自主支付的贷款金额为提款金额,而非合同金额,事实上放松了受托支付条件,可自主支付的贷款情境更多了。但要求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要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2.合规风险点提示

(1)合规风险点一:未对贷款资金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一方面是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原则,确保资金支付至借款用途对应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是要严格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还要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贷款资金流向和用途进行把关审核。如果发现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个人贷款资金未严格实施支付管理与控制方面的处罚案例包括:

曲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处罚决定书对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6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款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投资。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3〕18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罚款31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贷款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部分进入房地产领域或用于投资。

云银保监罚决字〔2022〕119号处罚决定书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罚款9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款支付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或用于生产经营。

(2)合规风险点二: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

主要表现为消费贷款金额(新规为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金额(新规为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未采取受托支付。此外,对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监控不严格。如:

闽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365万元,处罚案由为:未督促基层社严格执行实贷实付,超自主支付限额发放个人贷款。

厦银监罚〔2012〕5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存在未审查贷款用途、应受托支付未受托支付、自主支付后未核查导致存贷款虚增的问题。

川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处罚决定书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前调查严重失职,违反受托支付规定以贷转存。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处罚决定书对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罚款3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要求进行受托支付。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处罚决定书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罚款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消费贷款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

3.合规风控建议

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关监管要求,对于单笔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50万元的消费贷款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要严格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支付的贷款,要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七)贷后管理合规风控要点(1个合规风险点)

1.3号令监管要求

(1)要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违约情况追究责任。

(2)要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进行监控。

(3)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4)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2.合规风险点提示

(1)合规风险点一:贷后资金监控不力,个人贷款资金流入限控领域

关于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重点是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消费贷款用于购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第三条“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的规定。如:

台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邮储银行台州市分行罚款1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用于购房。

赣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罚款1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于购房;个人经营性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普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镇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收违法所得4921.5元、罚款14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

2)个人经营贷款流入/挪用至房地产市场(企业)。该问题是近两年来监管重点关注的。2021年3月26日,银保监会、住建部、人行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而后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20日印发《关于排查经营用途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工作方案》(银保监办便函〔2021〕537号),披露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两大类七种典型违规模式,并要求银行开展自查,监管开展监管检查,排查的主要违规模式分别为:

①借款人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用于购房

——借款人从银行获得经营用途贷款,违规将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再从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利用现有房产做“二次抵押”,套取经营贷后用于购房。

——借款人通过小贷公司等获得过桥资金用于购房,再用该房产做抵押申请经营贷后归还过桥贷款。

——借款人通过其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申请经营贷,即用贷款人不动产做抵押为其近亲属贷款,最后倒手后再回到贷款人手里。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但贷款最终回流至企业实际控制人账户,并转入房地产公司用于购房。

②借款人利用经营用途贷款置换住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直接将获得的个人经营贷资金挪用于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

——借款人先通过小贷公司垫资提前归还住房按揭贷款,再获得个人经营贷资金,经营贷经过个人账户转账后,被挪用于归还小贷公司垫资。

之后,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并陆续开出监管检查后的罚单。如: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60号处罚决定书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罚款145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经营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

宜银保监罚决字〔2023〕19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罚款9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购房。

豫银保监罚决字〔2023〕68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分行罚款50万元,处罚案由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处罚决定书对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师信用社罚款4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市。

3)个人贷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投入股票、期货等资本市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规定。这方面处罚案例如:

台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对邮储银行台州市分行罚款12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款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资金流入股市。

漳金监罚决字〔2023〕3号处罚决定书对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4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乌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海市乌达支行罚款20万元,处罚案由为:贷款“三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处罚决定书对江西银行罚款810万元,处罚案由为:员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浙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处罚决定书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款40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贷款资金和信用卡现金分期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或第三方存管账户。个人贷款管理不审慎,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信托和期货。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处罚决定书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罚款48万元,处罚案由为: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3〕52号处罚决定书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罚款40万元,处罚案由为:个人消费贷款用于投资期货,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4)个人贷款以贷转存。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中“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这方面处罚案例包括: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罚款35万元,处罚案由为:以贷转存。

濮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罚款95万元,处罚案由之一为: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漳金监罚决字〔2023〕3号处罚决定书对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40万元,处罚案由为:发放短期贷款冲时点,虚增存贷款。